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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9    作者:黄山水务控股集团    点击量:2136    分享到:

黄建管〔2022〕204 号

各区县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委,高新区住建局,市水务控股集团

  为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

  (一)适用范围

  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期限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我市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 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申请材料

  1.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方式

  企业自行前往供水企业营业大厅或登录官网,领取或下载《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连同相关材料向供水企业提交申请。供水企业在收到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二、垃圾处理费

  (一)适用范围

  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期限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我市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 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落实方式 

  由城市管理部门代税务部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在缓缴期间 不得上门催缴,并严格落实缓缴政策。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20〕1241 号文件要求,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政策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费用缓缴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简捷、标准化的费用缓缴和后续补缴的服务流程,积极推行线上办理;加强对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市场主体受惠。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工作群、企业联系群、朋友圈等媒体平台积极开展缓缴政策宣传。各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在办事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幕滚动播放,开设宣传栏予以公示,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

  (三)强化落实反馈。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规定做好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组织管理工作。10 月至 12 月每月 24 日前,分别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至我局城建科和城管科。

  联系人:城建科,周衎 2356901,邮箱 43151138@qq.com

      城管科,周雷雷 2354731,邮箱 hszjjcgk@163.com

 

  附件: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表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局)

2022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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